发布时间:2024-11-23 06:41:30 来源: sp20241123
本报讯原计划给新家安装空调,未曾想共用的空调外挂机位被邻居占了大半,多次协商邻居拒不挪走,无奈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近日,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花是某小区某幢楼801室的业主,被告高某系802室业主,两套房屋相邻。房屋装修期间,高某先行将“一拖三”机型的中央空调外挂机安装到两家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处。小花认为高某占用了自家的位置,导致其客厅空调外挂机无法安装,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拆除共有墙面上的空调外挂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高某辩称,室外空调外挂机位的剩余空间还能够放下一个小的空调外挂机。自己在安装空调外挂机前已与开发商及物业沟通过,即使小花无处安装空调外挂机也应当去找开发商或物业解决。况且小花的房屋已经装修完毕,不存在无处安装的情形。
经法院现场勘察,双方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高2.3米,高某家已安装的空调外挂机高度为1.38米。双方房屋除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外,还有其他单独预留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小花使用预留的其他位置空调外挂机位将两个卧室的空调安装完毕,目前尚有客厅和一个卧室未安装空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双方对建筑物利用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空调外挂机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小花、高某共同使用和管理。但高某选择安装的空调外挂机较大,高度超过空调外挂机位位置的一半,剩余空间无法满足小花自由选择并安装空调的需要,且高某房屋尚有其他单独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可以使用,并非必须安装在双方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外挂机位。无论高某安装空调前是否与开发商、物业沟通,其安装行为均不应影响小花对于空调外挂机位的使用。法院遂判决高某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共有墙面上的空调外挂机。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及时督促履行,高某主动拆除了已安装的空调外挂机。(卞笑笑)
法官提醒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几种主要类型。但实践中认定相邻关系并非局限于这几种类型,从相邻关系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于影响相邻方正常行使权利或者正常生活的行为,都可纳入相邻关系的范畴。
“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本案中,高某将空调外机拆除并不会对其财产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也有利于邻里和谐,法院综合案情判决支持了小花要求高某拆除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