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同理心把“如我在诉”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24-11-10 05:44:14 来源: sp20241110

同理心要求法官对当事人充分体谅和尊重,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以求和当事人内心产生共鸣,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点。如我在诉、情同此心,充分运用同理心,将有助于法官找到源头化解纠纷的“钥匙”,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回顾去年一年工作时指出,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如我在诉”意识办好每一起民生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早在去年7月13日,张军院长在出席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幕式讲话时就强调:“要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

要达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法官必须设身处地地理解当事人内心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树牢“如我在诉”的意识,把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我不禁想起多年前在聆听邹碧华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时,深深记下的邹碧华法官说的一句话——我们需要一个有同理心的社会。同理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将心比心”,神入、移情、共情,是站在对方立场上去思考的一种方式,是进入并了解他人的内心世界,并将这种了解传达给他人的一种技术和能力。同理心要求法官对当事人充分体谅和尊重,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以求和当事人内心产生共鸣,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点。“如我在诉”、情同此心,充分运用同理心,将有助于法官找到源头化解纠纷的“钥匙”,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我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上诉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因垫付亲人丧事费用引发纠纷剑拔弩张的姑嫂俩。2012年,缪某的大哥突发脑溢血住院抢救,五天后去世。缪某垫付了大哥部分住院救治费用并出钱办理了丧事。半个月后,在缪某的要求下,大嫂陈某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18万元。催讨借款过程中,双方就丧事实际花费及陈某是否有精神病存在重大分歧,双方亲属多次出面协调无果。一审法院依缪某申请查封了陈某名下拆迁房产的征收补偿权益,并委托宁波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在2012年5月至6月期间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在上述期间“无精神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陈某向缪某偿还借款18万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为避免双方在二审庭审中继续恶语相向,加剧矛盾,我在开庭前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得知缪某心里一直过不去这个坎儿——当年大哥有难,嫂子束手无策,兄弟姐妹八个,只有她挺身而出,又出钱又出力,厚葬了大哥。多年过去,非但没人感恩于她,反倒落个虚报丧事费用,逼迫嫂子出具借条的“罪名”。陈某也向我诉苦,丈夫生性好赌,多次被抓。病危抢救,小姑子确实出了些钱,当年家徒四壁,丧事理当从简,但当时自己伤心欲绝,稀里糊涂在借条上签了字,到底用了多少钱并不清楚,所以小姑子垫付的款要明算账。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我灵活运用家事案件特有的人伦因素和情感属性,避开双方扯不清楚的缪某垫付的具体丧事费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双方回顾以往的亲情,重拾对死者的缅怀,并用“同理心”说服双方律师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二审立案后的第十天,陈某的娘家亲戚齐聚一堂,在征得陈某同意后,凑集130000元帮助陈某还债;缪某念及陈某家境困难,欣然同意减少50000元。姑嫂间的八年纠葛终得到圆满化解。

送达调解书时,我特意附上了一页 “法官寄语”:

“古人云‘女子之悌,行于兄弟姊妹之间者易,行于妯娌姑嫂嫡庶之间者难’。兄弟姐妹从小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有很深的情义,自然容易相处;姑嫂之间因为血缘关系的不同,生活中一旦出现矛盾,便难以做到互相体谅和包容。也正因此,姑嫂之间的悌道更显可贵。嫂子中年丧夫乃人生之大不幸,值得同情;小姑子念及手足之情,在众多兄弟姐妹中挺身而出厚葬兄长,值得感激。但多年后你们对簿公堂,伤及亲情;一朝诉讼,使得多年修得的姑嫂之情荡然无存。这场官司,无论孰赢孰输,赢来的只是‘面子’,输掉的是‘里子’。亲人之间,遇事不争,不代表放弃,可以理解为互谅互让;得亲人恩惠者,要心怀感激,切忌事过境迁后将恩惠当成理所当然。以上仅是我作为法官对你们不带法律效力的劝导之语,希望你们能摒弃前嫌,真正做到化戾气为祥和、化干戈为玉帛。缪兄虽已离去多年,但你们永远不要忘记彼此曾是同一个大家庭里的至亲……”

事后,我收到了上诉人律师寄来的“律师感言”,也在陈某自动履行后第一时间接到了被上诉人律师打来的感谢电话。

这件案子的办理过程让我深感法官在调解时要处于“若水居下”的状态。在冲突调解的过程中,法官既是流程的掌控者,也应该是如水般“居下”的倾听者。

法官保持同理心尽职尽责,会让群众感到可靠;真心为老百姓好,会让群众觉得可亲。法官办案的过程,不仅是法律推理的合法性论证,更是无数个案件的情理正当性证成的过程。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善意、全面地感知、把握和查明事实真相,以达到“感同身受”的同情、交融式的理解。

当然,同理心亦需要合理运用。虽然同理心是法官调解工作中的诀窍,利用同理心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学会为对方考虑,可以让法官了解当事人心理,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同理心的效力,源自法官个人的经验洞见和归纳,而非规则的演绎适用,当同理心被过度唤醒,法官的决定难免偏离客观。同理心,作为一种情感,并非表面看上去那么简单和感性,它是法官在判断案件事实真相或者寻求正义实现的途径,而非被当事人的情感牵着鼻子走,受到当事人喜怒哀乐影响的单纯情绪。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在感同身受当事人处境的同时,要始终不忘找寻两样东西:首先找到争执双方在诉讼中的共同点,该共同点是双方利益的对立统一面,是解决纠纷的突破口,也是确立调解方案的基础;其次找到把对立双方统一到共同利益上来的有效途径。

在具体工作中,我总结了两种方法。一是“牵牛回头法”。人的心理活动规律是要求平衡的,当心中充满积郁,失去心理平衡的时候,就要寻求机会宣泄,从而恢复平衡;若长期得不到宣泄,得不到平衡,理智活动就要受到伤害。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尤其受到损害的一方的心理最初往往不平衡,这就需要充当好倾听者的角色,让当事人充分述说,并适当给予理解、教育、疏导,使其心理上得到安慰和解脱。还有一种宣泄是当事人之间的宣泄。需要注意的是,适当的相互宣泄会有助于当事人消除心理隔阂,缓和紧张关系,但过度的相互宣泄可能发生当事人之间新的冲突,此时法官应及时把“跑题”的当事人拉回主题。

二是“批评教育法”。调解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明明是自己错了,却又不愿正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他们或是说明客观情况如何复杂,错误在所难免;或是编造谎言、逃避责任等,这在心理学上是一种过度的自我防卫心理。压力主要来自事实、法律、情理和以正压邪的舆论环境。对待这类当事人,关键是对其施加必要的心理压力,使其醒悟,促其转变。法官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心理,使其心理受到震慑,并指出避免不利后果的出路,从而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停止侵害行为。

合理运用同理心作出司法决定,有效利用同理心进行释法说理,适当约束同理心不被滥用,这是法官需要不断学习和完善的能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马昌、王珂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