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最高检发布相关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08 01:18:27 来源: sp20240908

   中新网 7月24日电 最高检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2023年下半年以来,最高检组织专门力量对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分为八个部分共48条,分别是目标和原则、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司法办案职权、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检察权管理机制以及附则。《若干意见》的修订,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一是贯彻立法精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集中吸收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原《若干意见》一些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需要作出相应调整。新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与立法规定保持一致,并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

  二是做到全面落实。加强相关工作和机制的系统性、全局性、协同性。在职权配置方面,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既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又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力求准确落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的要求,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四是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引领带头作用,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

  史卫忠介绍,在制定《若干意见》的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最高检对2020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与《若干意见》同步印发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分别是总则、责任追究范围、管辖和受理、责任调查和认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