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道交身亡,嗣孙是否可获赔?

发布时间:2024-11-25 12:57:40 来源: sp20241125

导读

宗亲间承继子嗣的做法自古有之,该做法至今仍在一些地区沿袭存在,受到宗亲和乡里乡亲们的普遍认可。但承继习俗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承嗣者是否能够成为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死者的嗣孙及侄子、侄女为赔偿权利人,有权享有案涉事故赔偿款。该案在判决中使用了“拟制近亲属”的概念,在法理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该案判决鼓励和倡导宗亲晚辈应更多地去扶助孤寡老人,为他们的生养死葬尽一份责任,促进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旬老人意外身亡

秋日的清晨,74岁的李德骑着自行车过马路,此时一辆疾驰的越野车驶过,将其撞翻。越野车司机下车看到满头是血的李德,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其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李德于事发当天不幸亡故。

事发在白天,视线良好,道路平直,肇事司机怎么会如此疏忽大意,就这么横冲直撞地把骑自行车的李德撞倒,酿成伤亡事故呢?结合监控录像和现场勘察,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认定李德当时骑自行车属于逆行,并且横穿马路,同时肇事司机驾车车速过快,疏于观察,是造成此次车祸事故的重要原因。

随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死者李德和肇事司机都存在过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德的嗣孙小阳按当地风俗,披麻戴孝办理了李德的丧葬事宜。老人的后事全部办妥后,小阳找到肇事司机及越野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以小阳与死者李德关系不明,非法律意义上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款的近亲属主体,拒绝了小阳的保险索赔要求。

嗣孙是否有权获赔

原来,小阳的亲爷爷和李德是堂兄弟。因李德生前没有结婚,无儿无女,2010年,在征求了小阳父母意见和他本人意愿后,按照当地传统习俗将本家晚辈小阳过继为李德的嗣孙。

2018年3月,李德自书了一份遗嘱,明确交代了他与小阳的过继关系,提出由小阳为其身后安葬祭祀,其全部遗产留给小阳。次年,在本村李氏家族重修族谱之际,李德与小阳的过继关系被正式记入了族谱。

“我早就将他(李德)当做了自己的亲爷爷。”小阳认为,自己和李德的爷孙关系早已登记在族谱上,得到了家族宗亲的正式认可,自己内心也是十分认可这层关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做法让他感到不解和愤慨。

无奈之下,小阳在事发半年后将肇事司机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平江县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小阳和李德两人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进行登记,成年后的过继也不符合收养条件,故李德与小阳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小阳每周都会来看望李德,邻居们都是看在眼里的。”“李德的旧房子要倒了,还是小阳叫我来帮李德把房子建好的。”在走访调查过程中,不少村民都对小阳的悉心照料赞不绝口。

平江法院认为,一方面,尽管李德生前用遗嘱的形式明确了他与小阳的爷孙名分,两人的过继关系也被记入了家族族谱,但这一段过继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另一方面,作为嗣孙的小阳为李德的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和精神慰藉。事故发生后,他积极处理交通事故,尽心操持丧葬事宜,对李德的生养死葬都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加上宗亲间承继子嗣的做法的确能够使一些鳏寡孤独的老人在家族宗亲内部得到帮助照顾,在宗亲观念依然浓厚的乡村,这一做法也并非个例。

结合李德遗嘱本意以及从尊重社会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平江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阳交通事故赔偿款。

案件第三人起波澜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又查明了一个新情况。

原来李德还有长期在外地生活的小龙等侄子、侄女四姐弟,他们都是李德兄长的孩子。从血缘关系上看,小龙等四姐弟才是李德最亲近的亲属。而且李德发生交通事故后,他们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第一时间就派代表从外地赶回参与事故的处理和丧葬事宜,他们也可能是这笔事故赔偿款的权利主体。

根据调查发现的新情况,岳阳中院以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为由,作出撤销 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平江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发回重审后,小阳感到有些意外。保险公司认为小龙等四姐弟同样不是李德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他们和小阳一样无权主张赔偿要求。

“李德摔伤的时候他侄女还特意赶回来照顾了一个月。”经过调查发现,小龙等四姐弟的确长期在外地生活,但会不时回老家看望李德,逢年过节发红包表示孝心。

平江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作为李德侄子、侄女的小龙等姐弟四人的确不属于李德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是小龙等四姐弟可以作为他们的父亲,也就是李德兄长的代位继承人,主张遗产分配。尽管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但由于小龙等四姐弟在李德生前尽到了一定的扶养、照顾义务,李德身后的这笔死亡赔偿金可参照遗产分配处理。

同时,考虑到作为嗣孙的小阳在李德生前与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尽到了比他人更多的扶养、照顾义务,加之李德在遗嘱中有明确意思表示,从尊重李德本人的意愿、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维护宗亲间孝老爱亲的善良风俗出发,平江法院酌定小阳享有45%的案涉事故赔偿款,小龙等四姐弟各享有13.75%的案涉事故赔偿款。

对重审判决,小阳和小龙等四姐弟都没有提起上诉。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小阳与小龙等四姐弟并非李德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均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从而再次上诉至岳阳中院。

岳阳中院认为,宗亲承继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小阳的嗣孙身份应予以认可。更为重要的是,小阳在过继给李德后双方已形成了稳定的祖孙生活与情感联系,小阳应被视为李德的拟制近亲属。参照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小龙等四姐弟取代了李德兄长的近亲属身份,也有权获得案涉交通事故的赔偿。小阳、小龙等四姐弟与李德属于特殊的亲属关系,他们都积极承担了扶养照顾李德的责任,体现了敬老爱老、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他们的行为应得到司法肯定性评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近亲属范围的有条件有限制扩张

岳阳中院承办该案法官指出,因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不同于遗产,不属于死者生前所拥有的财产,因而死者也不能在遗嘱中予以处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照遗产分配。

因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或对生命价值的赔偿,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之所以将权利主体归于近亲属,是因为一般只有近亲属才会因亲人的死亡蒙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本案中的小阳作为在成年之后依民俗“过继”的孙子,与李德之间的关系其实不符合法律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然而,在本案中,针对小阳及小龙等四姐弟对李德的扶养行为和李德未婚未育的特殊情况,使用了“拟制近亲属”概念进行裁判,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了有条件有限制的扩张。这一做法既遵循了李德的生前意愿,展现了司法温度,也符合民法典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更有利于鼓励老人自主建立扶养扶助关系,进一步优化社会养老模式,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氛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点评

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郑远民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为承嗣主体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对较少,但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今天,由于涉及养老服务衔接发展,处理不当极易损害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诉求。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需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才能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具体到本案中,岳阳中院在审理此案件时提出的“拟制近亲属”概念就是承办法官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实现情理法有机统一的表现。

首先,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适用法律。承办法官对法律条文作出更符合社会实际和立法精神的解释,恰恰是法律效果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在于李德的死亡赔偿金赔偿主体的问题。一般而言,死亡赔偿金的主体是指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权利人应当为李德的近亲属。但如果机械地将死亡赔偿金的主体框定在近亲属之中,不仅没有尊重李德生前的“意思自治”,对于长期以孙子身份照料的小阳和经常帮扶的小龙等四姐弟来说显失公平,更与当前社会倡导的相互扶助的亲缘关系价值观相悖。

加上,虽然小龙等四姐弟不在民法典明文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加上小龙等四姐弟客观上对李德履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扶养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将小龙等四姐弟作为李德的拟制近亲属。

而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人物小阳是否能认定为赔偿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小阳作为李德嗣孙的身份在当地被广泛认同,且该习俗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将小阳视为李德的近亲属,符合李德的生前意愿,也符合民法典守法与公序良俗的原则。

其次,契合社情民意,与群众内心的情感期望同频共振。司法判决是否公允,除了客观的法律评价外,还要能够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也就是通常说的合乎情理。具体到本案,法院在通过走访调查的形式了解了小阳与李德之间的扶养情况后作出的判决,符合老百姓对承嗣关系的理解,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

对于小阳及小龙等四姐弟积极承担了扶养、照顾李德的责任,法院的判决也是给了所有希望通过承嗣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养老的孤寡老人一剂“强心剂”,展现了司法对家族宗亲间孝老爱亲,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的维护和尊重。

再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审理当中。案件的办理如果能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效果”自在其中。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每一个老人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我们弘扬家国情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课题。司法审判如果符合老百姓内心的正义、符合社会公众内心的愿景,就能塑造、打造善的公序良俗,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反之,如果司法审判与民心相悖,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本案的审理表明,人民法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审判过程中,以公正的裁判引导社会主体遵守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国家法律,让司法结论与公民内心铭刻的法律同频共振,才能真正做到情理法相融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陶琛 李玉清)

(责编:薄晨棣、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