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倒车酿事故

发布时间:2024-12-05 17:50:32 来源: sp20241205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王巧燕 沙娟娟)因错过高速公路出口,货车司机心存侥幸强行倒车,导致后方车辆躲闪不及发生追尾,后车司机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维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货车司机贾某在高速公路上强行倒车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12月,贾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沪渝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疏忽未提前减速,驶过了高速出口进入宁芜高速约50米处。贾某心存侥幸,在明知高速公路禁止倒车的情况下,强行向后方倒车,导致后方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躲闪不及,车头与其车尾相撞,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李某当场重伤,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因此认定其与倒车司机贾某为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的家属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不服,于是将贾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高速公路上禁止倒车,属于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也是由高速公路车辆行驶的特性所决定的。该案证据之一,即行车记录仪真实地记载,贾某驾驶货车错过高速公路出口后,违反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进行倒车。该行为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贾某存在重大过错。李某虽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案涉事故损害结果的扩大因素之一,但贾某在高速公路这一特定道路上倒车的行为危险程度远高于李某疏于观察行为的危险程度,即倒车的过错远大于疏于观察的过错。因此,综合案件所有证据及损害后果来看,司机贾某在案涉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法院确定贾某负90%的赔偿责任,李某负10%的责任,一审判决贾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68万元,贾某赔付16万余元。

  贾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从民事诉讼证据角度上来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类型中的书证,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通常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是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

  但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不是简单地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运用证据规则来进行综合评判。该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认定事故双方各承担50%责任,但该认定书不是事故损害赔偿的唯一依据。法院综合案情以及证据,认定货车司机贾某在高速公路上强行倒车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贾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