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6 00:40:16 来源: sp20241206
今年是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继入宪,2010年、2012年,国家赔偿法先后两次修正,赔偿程序更趋顺畅、赔偿范围更为广泛、费用支付更有保障,权利救济的法律基础更加坚实。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持续推进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完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家赔偿法属于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国家赔偿法集中体现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重法治的宪法精神。”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宪法庄严承诺的兑现,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各级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或联合制定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等司法解释、批复数十部,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作出个案答复百余件,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制定出台了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及具体办法,加强程序规范工作。
例如,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出台刑事赔偿解释,坚持将“疑罪从挂”案件纳入国家赔偿审查的范围,明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特定情形下没有依法作出结论案件的当事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做实人权司法保障;最高法与司法部联合出台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指导意见,便利困难群众求偿等。
“制定之初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赔偿金支付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时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促使当事人人身及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表示,此后,随着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司法赔偿请求时效等相关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国家赔偿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权利救济功能的发挥有了更为强大的生命力和执行力。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权利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期待更加强烈。据了解,目前进一步修改国家赔偿法,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法律修改后,权利救济更为有力,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完善将迎来新的历史机遇。
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权利救济作用
“作为一种恢复性的救济机制,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极大强化了社会权利意识,为社会提供了独特的人权价值导向。”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说。
最高法数据显示,国家赔偿法颁布3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31.8万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9.9万件,决定赔偿金额75.35亿元。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赔偿、当赔则赔,充分救济赔偿请求人遭受侵害的人身权、财产权。”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法办理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张玉环等一批社会关注的刑事赔偿案件,以法治平冤理直,以正义抚慰人心;妥善审理沈阳北鹏公司等一批涉财产申请赔偿案,加强产权平等保护,促推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司法机关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克服重重困难,有效处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纠纷。”马怀德说,大量权益受损群众获得国家赔偿救济以及精神抚慰,更多的群众面对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能够认识到通过国家赔偿法来维护自身权益,形成了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以国家赔偿审判为依托的依法维权与救济意识,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社会法治化治理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据介绍,2013年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共处理司法赔偿案件10.04万件。与1995年相比,2023年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数量增长了17.55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从17.76元增长为436.89元,国家赔偿制度权利救济作用更加充分发挥。
推动执法规范与监督效能不断提升
国家赔偿法在充分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另一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明确侵权范围和责任范围,规定追偿追责制度,形成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司法权的有效机制。
“从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到吴春红案、泸州科技公司案,国家赔偿范围覆盖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障。而这些案件更如警钟,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秉持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依法审慎行使职权,避免悲剧重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飞说。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司法机关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通过反向审视公权力运行的不足,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国家赔偿白皮书和司法建议书等方式,对执法司法中的违法行使职权情形予以跟进监督。国家机关及时启动责任倒查、追偿追责措施,在救济权利的同时,通过惩戒制裁方式,有效纠正和处理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及责任人员。
马怀德认为,通过国家赔偿的外部监督,增强了国家机关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和自我约束意识,促使合法行为得到维持保障,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惩处。国家赔偿工作成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的重要动力,为实现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作出了积极贡献。
国家赔偿案件政治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诉讼链条长,在坚持“当赔则赔”原则的同时,更要狠抓赔源治理。各政法机关通过能动履职、多措并举,从源头消减赔偿案件发生。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之前,全国法院平均每收案1.5万件有1件因前端违法或者错误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党的十八大后下降到每收案3.4万件出现1件由国家赔偿的案件。
据了解,在最高法倡议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联合成立国家赔偿联席会议机制,后又邀请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通过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各级政法机关与财政部门建立良性沟通机制,及时发放赔偿金,让公平正义到达“最后一公里”。为帮助冤错案件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国家机关能动履职,帮助解决具体困难、提供长效保障,打开当事人心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人民日报 》( 2024年05月15日 11 版)
(责编:薄晨棣、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