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更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4-11-01 21:34:10 来源: sp20241101

  □ 肖 竹

  近年来,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热点。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以下简称“两指引一指南”),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之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过劳”引发健康权益受损、收入标准随意变动、平台算法等劳动规则制定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引发了各方广泛关注。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56号文”),对相关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明确了平台责任、报酬、休息、职业伤害保障等问题。

  此次“两指引一指南”根据企业用工方式和劳动者就业形态的新变化,在引导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提高劳动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三个方面对“56号文”进行了更有操作性的细化。

  例如,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问题,指引明确每日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当日累计接单时间,而且要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宽放时间。企业要求的在线时间和线下接受常规管理时间也计入工作时间。这种界定更符合新就业形态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指引要求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派单,这样能有效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防止过度劳动。

  又如,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引明确应适用实际工作地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报酬,应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这种兜底保障和法定节假日获得更高报酬的指引,突破了原有的劳动关系保护范畴,扩展了适用范围,为特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报酬保障。

  “两指引一指南”总体上定位为行政指导,尊重新就业形态用工规律,以为企业用工提供指导和服务,更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为基本思路。在内容上,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状况的差异性,允许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确定最长接单时间、每日最长工作时间、抽成比例等具体劳动规则。

  在劳动规则整体形成机制上,一方面强调工会组织要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代表或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与平台企业沟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协议;另一方面也强调平台企业制定修订劳动规则时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其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恳谈会、集体协商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这种平等协商、集体协商、恳谈会等沟通协商机制,与指引指南中具体的劳动规则规定相配合,共同引导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方法,从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完善提供制度依据。

  事实上,近年来,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人社部还下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这些政策层面的积极探索,也必将为未来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处处长,法学院院长、教授)(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