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黑狗主人已到案!狗闯祸,人怎么定罪?

发布时间:2024-11-25 06:45:02 来源: sp20241125

  文/赵斌

  针对近日恶犬咬伤女童事件,17日“今日崇州”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

  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有网友在对受伤女童表示痛惜的同时,建议对涉事犬只主人“判刑”“判赔”。狗闯祸“作恶”,主人的罪怎么定?

  如何界定“过失”与“故意”

  有观点认为,犬只主人肯定不会故意放狗咬人,更多是责任心不强导致未能照看好犬只,进而发生事故。那么此次恶犬伤人事件,可视作是疏忽大意引起的“过失犯罪”吗?

  《刑法》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事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与恶犬伤人有关的刑事犯罪一般是过失犯罪,但也不排除故意犯罪的可能性。涉及罪名一般包括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也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

  过失伤害只有构成重伤才能入罪,但不排除行为人主观具有间接故意的可能。所谓“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都是故意状态,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情况下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重在明知结果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在恶犬咬人事件中,如何界定“过失”与“故意”?

  肖怡认为,比如明知所豢养犬只有攻击性,甚至有不止一次伤人经历,还在居民小区不拴绳控制遛狗,导致伤人。此类情况就有理由认为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出现伤人结果,但是在已经预见有这种极大可能出现时,不仅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反而听之任之,最终出现伤害结果,这就是放任危害结果出现的间接故意心态。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的可能。

  不同罪名量刑有差别

  从字面意思即可看出,故意犯罪哪怕是间接故意犯罪(包括间接故意伤害),相对过失伤害而言主观恶性更重,所以在其他伤害结果等条件等阶时,其一般量刑更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轻伤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恶犬所伤的女童如今伤势如何?

  据女童母亲17日凌晨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孩子目前昏迷,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参加了受伤女童会诊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泌尿外科专家朱育春对媒体表示,女童皮肤上多达20多处撕咬伤,最长的有8厘米,让同为幼子父亲的他“不忍直视”。如果现在做手术去探查右肾脏,丢肾的概率非常高,所以最优的选择是保守治疗。

  一位在基层从事法医伤情鉴定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从媒体报道的女童伤情现状推断,已经构成轻伤及以上;如果受伤女童在此种情况下处于休克状态,或最终让人遗憾地未能保住肾脏,则构成重伤。

  此次恶犬伤人事件更有可能被定性为“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肖怡认为,一般情况下恶犬伤人如涉及刑事犯罪,过失犯罪可能性更大,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也未能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对应恶犬伤人事件,肖怡举例说,比如嫌疑人已经预见到所养犬种有伤人可能,但轻信可以通过指令控制犬只,或认为时间较晚一般不会有人出现,但最终仍未避免他人被恶犬咬成重伤的后果,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另外,肖怡还表示,明知自己豢养犬种会伤人,为了达到炫耀或娱乐等目的而带狗到人员密集地区,结果造成伤害多人的严重后果,也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宠物伤人事件如何避免?

  犬只乃至其他宠物伤人甚至导致人死亡的悲剧几乎每年都在上演。如何避免?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曾提出,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犬只伤人案件中的追责问题,更加公平、公正地解决犬只伤人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吴晨则提出建设城市动物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促进人宠和谐共处的建议。他表示,将城市动物纳入国家生物安全框架下,通过多种手段,快速感知识别新发突发传染病、城市动物疫情等风险因素,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正确引导依法科学养宠意识,减少因弃养等造成的流浪动物数量增长,减少生物安全风险隐患。

  更有宠物界专业人士提出应该对宠物进行专门立法,不仅以法律形式规范养宠人的责任义务和权益,也是保护涉宠纠纷和案件中权利人的“终极”方案。但也有观点认为,现有法律足以调整和解决宠物所带来的法律问题,此时将有限资源过度倾斜在宠物身上是否恰当,还有待讨论。 【编辑:钱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