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6 07:11:05 来源: sp20241126
习文
谩骂、攻击,甚至“人肉搜索”“曝光个人资料”……在互联网平台上,网络暴力行为时有发生,让人深恶痛绝。网暴者隐藏在网络角落里通过键盘“施暴”,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从严惩处网络暴力重点类型的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组合拳”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依法维护公民权益。
五类网暴情形从重处罚
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暴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其名誉,易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等严重后果,并扰乱网络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此次出台的《意见》有两大亮点:一是对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网络暴力行为性质、依法适用罪名做出详细指引,为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网暴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明确了司法程序的选择和衔接问题,对于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后,公安机关应何时介入、如何介入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网络暴力行为公诉案件的立案依据,此举为网暴受害者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更对潜在的网暴实施者产生了较强震慑。
同时,《意见》体现了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全方位打击的要求,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2020年12月,杭州两男子偷拍取快递女子,并在网上造谣其出轨,引发网络舆情风暴,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的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当事人遭遇“社会性死亡”。该事件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件当事人吴女士在事发后提起了刑事自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以诽谤罪立案,后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部门对该案立案调查,案件由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余杭区法院2021年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从上述案件来看,网暴编造内容较敏感,直接造成当事人“社会性死亡”,对行为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因此该案实质上已符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对此类案件,由自诉人收集证据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此次出台的《意见》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告知报案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公诉立案难”得到解决
有人不禁要问,网暴受害者为何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呢?这是因为在刑法上,网络暴力行为主要涉及侮辱罪、诽谤罪,而根据刑法规定,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受理。近年来,侮辱、诽谤类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其中不少为涉网案件,但做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很低。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反差,一方面原因是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身份、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做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意见》还提出,要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此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在《意见》出台之前,很多人在遭受网络暴力时,往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失。对于违法者而言,违法成本较低。如今《意见》中明确提到将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涉嫌网络暴力关联起来,之后再有类似的行为,被害人可以采取刑事自诉或者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法律上明确了救济途径。
此外,《意见》还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也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多途径支持网暴受害者维权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让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
被害人在遭受网暴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保存证据,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具体情形,可能对行为人采取不同行政处罚措施;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则进入刑事诉讼流程。与此同时,被害人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此外,如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侦查,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网暴行为符合侮辱、诽谤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也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具体维权方法如下:
途径一:民事侵权诉讼
法院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意见》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做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意见》同时明确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王某与刘某在工作中产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刘某将王某生活照的敏感身体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同时多次发布不雅低俗言论并@王某,还通过私信向王某发布污言秽语。不堪其扰的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行政拘留。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同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刘某认为自己已因涉案行为被行政拘留5日,不应该再进行赔偿。
按照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被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上述案件中,刘某在社交平台上发表指向王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刘某虽因涉案行为已被行政机关拘留,但并不影响其在此案中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途径二:治安管理处罚
此次《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对网络暴力行为,坚持多元共治,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意见》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人身攻击、造谣传谣、“人肉搜索”等突出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幕后网暴“黑手”“推手”,公民可在查找到相关线索、初步固定证据后,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一经查实,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网暴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途径三:刑事诉讼
一是公民刑事自诉。此次《意见》落实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二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意见》明确了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意见》规定,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诉程序: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此外,针对相关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影响消除难的现实情况,《意见》还要求,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宋宇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