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骑“小电动”惹祸,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11-27 07:59:00 来源: sp20241127

  一起交通事故牵出平台复杂的用工关系,凸显出保障机制兜底的重要性

  外卖员骑“小电动”惹祸,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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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外卖配送员驾驶电动车穿梭在大街小巷,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外卖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致人受伤后,该由谁来赔偿?复杂的平台用工关系中,“上保险”是不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外卖员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对方骨折,伤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外卖平台、外包公司都声称其与外卖员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起交通事故牵出互联网平台复杂的用工关系。外卖员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致人受伤,谁来赔偿?

  责任主体难确认

  陈师傅是某外卖平台的配送人员。一天,他在配送途中,因超车与正常行驶的市民小周发生碰撞,造成小周桡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陈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周因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4万余元,于是将陈师傅、某外卖平台、某人力公司及某网络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陈师傅确实从事该外卖平台的配送工作,每日通过平台App接单配送。而该外卖平台的配送业务外包给了某人力公司,该人力公司与陈师傅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另外,陈师傅每月工资由某网络公司代发。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出了抗辩。

  外卖平台认为,其与陈师傅没有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力公司称,其与陈师傅之间为承揽关系,应当由陈师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公司认为,其仅为某人力公司代发工资,与事故无关。陈师傅则表示,自己是某人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某人力公司作为他的雇主,承担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龙律师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外卖配送作为一种新就业形态,具有用工模式多样、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地点分散等特点。因此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较难确认,相关平台公司也多以“非劳动关系,只是合作关系”“事故并非在骑手履职期间发生”等理由提出抗辩。“若平台或外包公司与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或劳务关系,骑手也是在履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则平台或外包公司需要担责。”张龙说。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某人力公司与陈师傅之间签订的协议虽名义为“承揽协议”,但该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承揽项目,内容实质也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因此,法院认定陈师傅是某人力公司招聘的劳务人员,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判决由某人力公司对小周的损失承担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上保险”或成解决方案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外卖骑手”为关键词搜索民事案件,发现相关案件达2586件,其中交通事故涉及1114件,误工费涉及1006件,人身损害赔偿涉及817件。数据背后折射出外卖骑手交通事故频发、赔偿责任模糊不清等问题。

  目前,针对外卖车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特点,有不少专家、律师建议健全外卖车辆意外保障机制,及时为外卖员购买商业意外险。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平台企业采用的办法是由劳动者自己出资购买商业险。外卖员小贾告诉记者,每天在登录平台送单前,需要交2.5元~3元不等的保险费用,这种商业险报销额度在3万元至60万元,通常包括对第三方的赔付。“公司每月在我的工资里扣除230元,工资条中标明是保险费用,报销的最高额度是5万元。”外卖员吴师傅说。

  此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过一起外卖员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案件——

  2023年8月2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某路段,骑电动车的外卖员小杨与郭先生相撞,导致郭先生踝关节受伤,并产生部分误工费。经公安局认定,该事故小杨为全责。小杨表示,此前公司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过保,所以应由保险公司担责。

  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对郭先生的合理损失先行赔偿。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稳步推进

  “我们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300元以下是不赔付的,为了避免麻烦,一些小剐蹭我就自己赔偿了。”吴师傅告诉记者,购买商业保险不是万全之策,“因为并不能解决更为日常的‘麻烦’”。此外,也有保险公司以“不在商业险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此前披露的一则案例显示,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曾为骑手小张购买“配送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当小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提出理赔申请后,却被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根据免责条款约定,事故发生时小张驾驶的两轮车不在理赔范围内。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培训介绍或提示说明、双方没有任何沟通洽谈,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对投保人和实际缴费人尽到任何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张龙建议,作为骑手,无论自行投保还是平台集体投保,均应认真参与投保过程,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或者委托他人保存证明材料,及时报案,提供客观、真实的各项理赔材料;在日常配送工作中,应有意识地进行工作留痕。“另外,骑手一般通过平台或者配送服务商投保,平台或配送服务商应妥善保存骑手的信息资料、跑单记录、投保流程等,做到纠纷发生时可调取、可追溯。”张龙说。

  此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告诉《工人日报》记者,2022年7月起,在人社部指导下,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北京、上海、江苏等7省市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开展。“平台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办理职业伤害保障时,不以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采取按单缴费的方式,由平台企业按照上月订单量申报缴费,劳动者不缴费。”沈建峰说。(工人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