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16:52:13 来源: sp20241114
李大钊的法理学,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早年,他将近代启蒙主义法律学说与中国古代传统结合起来,创立了法律民彝论。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后,他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他阅读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典,通俗地表述了他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论证马克思主义原理时,他经常以法律或法律史为例来予以说明。从理论渊源上看,李大钊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既有对西方启蒙学者法律理念的批评继承,也有对共产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历史梳理。
马克思主义法学
李大钊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认识,源自《资本论》《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和《经济学批评》。他引用《经济学批评》中,涉及了法律的论述。在经典之作《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李大钊提出了自己完整的法学观点:“社会的物质的生产力,于其发展的一定阶段,与他从来所在那里面活动当时的生产关系,与那不过是法制上的表现的所有关系冲突。——于是乎社会革命的时代来。巨大的表面构造的全部,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动,或徐,或激,都变革了。”李大钊的演绎是,一切社会上的政治的、法制的、伦理的、哲学的精神构造,都随经济的构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精神构造为表面构造,基础构造则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李大钊称赞马克思的社会学是一种进步,将三门各自发展的学科融为一体,也就是经济、法律和历史,并断定经济现象决定了法律现象。在《再论问题与主义》一文中,他称:“社会上法律、政治、伦理等精神的构造,都是表面的构造。他的下面,有经济的构造作他们一切的基础”,“经济问题一旦解决,什么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家族制度问题、女子解放问题、工人解放问题,都可以解决”。
李大钊还列举出具体的例证,证明经济能够影响法律,而法律不能影响经济。17世纪、18世纪的商法,试图抑制商业的价格、奖励输入金块,以及英国推行反托拉斯法遏制垄断,都没有成功,都说明“法律的力量不能加影响于经济趋势”。有些法律,曾经与经济对抗,但是抗争的结果是,法律适用范围缩减最后归于无效。比如,欧洲中世纪遏制暴利的法律与高利率经济现象对抗,利润来自经济自然涨落,法律即使存在但实际上无用,成为废物。“法律现象远追不上他欲限制的经济现象,却只在他脚后一步一步的走,结局惟有服从而已。潜深的社会变动,惟依他自身可以产生,法律是无从与知的”,“欲以法律现象奖励或禁遏一种经济现象的,都没有一点效果”。
李大钊也承认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这里,李大钊援引了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的《共产党宣言》,也强调法律对经济的变更力量。李大钊提及的例子,就是劳工运动对经济的影响。资本主义的经济趋势导致工人日益贫困化,但是工会运动能够反害为利,争取更多的劳动报酬。英国的铁路总会、交通总会和矿业总会三家联合,向政府和资本家提出各种条件,声势浩大、成效显著。李大钊评论道,“这自觉的团体活动,还没有取得法律的性质,已经证明他可以改变经济现象的趋势,假使把这种活动的效力,用普通法律,或用那可以塞住经济现象全进路的财产法,保障起来,巩固起来,延长他那效力的期间,他那改变经济现象趋势的效力,不且更大么?”
李大钊还引用了欧洲法律史上的例子来说明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其一,诺曼人从法国侵占了英国,征服了英国全境,为了保持其大地产权,制定了限嗣财产制和信托制,以保其独占权。其二,与英国相反,大革命后,中产阶级剥夺了贵族和僧侣阶级的财产,他们利在分割而非独占,因此制定了遗书遗产特别法,防止地产重新回到大地产制。英法两国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法制影响经济进程的范例。因此,“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都是社会的原动力,他们可以互相影响”。
即使如此,李大钊仍然坚持唯物史观,称法律对于经济的影响,并不改变经济发展的大势。或者说,当法律的影响与经济发展趋势一致的时候,法律的作用才能显现,反之,与经济大势相反的法律,也起不到改变经济的作用。比如资本家的贪婪与劳工的自卫,都是资本主义下的自然趋势,这样工会的抗争与工会立法才能发挥作用。再比如,假定英国立法遏制大地产、法国立法抑制小地产,法律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因为英国大地产制和法国的小地产制与英法经济发展趋势一致。所以,“团体行动、法律、财产法三个连续的法则”,“不能拿他们推翻马氏唯物史观的全体”。马克思唯物史观除了经济决定法律等表层构造外,还强调阶级之间的对立与竞争。在《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一文中,李大钊得出了“法律是阶级的法律,政治是阶级的政治,社会是阶级的社会”的结论。
对西方法学的批判与继承
从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纳,到近代的孟德斯鸠、卢梭和伏尔泰,乃至19世纪的边沁和密尔,李大钊都有涉及。可以说,西方思想史是李大钊理论的一个重要来源。20世纪20年代之前,他阅读大量欧洲古典和启蒙主义的著作。为北京大学政治系和经济系开设“社会主义史”和“社会立法”两门课,他准备了大量的材料。可以说,李大钊是一个具有思想史视野的学者,是一个广泛吸取外来思想的理论先驱。
鲍丹是16世纪法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和法律学家,如今的翻译为“博丹”。鲍丹的主权论一直是思想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李大钊专文介绍了他的理论,他认为鲍丹的历史观点得益于对法律的研究,法律与历史自始至终连为一体、不可分开。李大钊说,鲍丹更愿意成为一个法律的哲学家,而不像居亚士那样专攻罗马法,只读拉丁文。罗马法毕竟过于狭隘,不足以解释罗马法之外的世界,不能成为一般性的普遍法则。要弄清法律的一般规律,发现“一切法典,皆有他们的根柢与理论”“欲达到此法则,须谘询于法理学,同样亦须谘询于历史家”,为此,鲍丹区分了自然法与人为法,认定这一区分乃是法律普遍形式的原点。这里,李大钊更看重历史与哲学,更看重法律规定内在的精神和一般发展规律,人为法只是表层,自然法才是法律的深层结构。
李大钊对孟德斯鸠的理论,赞赏和批评并存。一方面,称赞他有亚里士多德和亚当·斯密一般的创造力。在《孟德斯鸠的历史思想》一文中,李大钊说,孟德斯鸠时代的“法兰西的法律,惨忍无人理,仁明如孟氏者,自不忍出视此等法律之推行,而不思所以摧除之也”,因此才有了后来的《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讨论法律与风俗、气候、信条、政体的关系,孟德斯鸠遵循历史的研究方法,“他求着纯粹的当作那么多历史的事实去说明那些法律”。即孟德斯鸠心无旁骛地以历史事实解释法律现象,不带有其他的个人价值色彩。另一方面,李大钊还是认为孟德斯鸠存在致命的缺陷,那就是由于缺乏科学的方法,导致著作“安排错混,结构紊乱”。他既不演绎,也不归纳,把狭隘的人类立法经验统合,与真理并列。与梁启超泛泛介绍孟德斯鸠和严复毕恭毕敬翻译孟德斯鸠不同,李大钊不再是一个清末民初的旧式文人,而是具有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者。
对于孟德斯鸠将法律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法律随民族特殊性不同而内容各不相同,政体君主、贵族和共和的三分法、政体之下民法典、节用法和妇女法律的对应关系、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分离、政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与民族精神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宗教信仰与法律的关系,李大钊都持肯定的态度,称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他法理和政治学的“真正的神髓”。
社会主义法律:从空想到科学
李大钊明确区分了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和“改良”。在《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一文中,他从政治、法律和经济三方面考察社会主义,那就是:政治上,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法律上,一方面废除私有制和遗产制的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另一方面规定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者改为公有者的制度;经济上,满足劳动者的欲望和收益。
李大钊追溯了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史,他的重点在于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但是其中偶尔也关涉到法律制度。在介绍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时候,他指出盗贼罪源自贫困,贫困则来自私有制。圣西门“尽7年之力研究生物学与法律学”,蒲鲁东在巴黎二度被“监禁三年”,称私有制乃“万恶之渊源”,欧文向英国政府呼吁制定工厂法“借此救济一般工人之困苦生活”。在评析蒲鲁东理论时,李大钊较多篇幅论及他的法律思想。在刑法方面,他列举了蒲鲁东关于盗夺的15种形式:街上杀人越货、杀人主谋共谋、破坏账目、窃取财货、欺诈、伪造文书、制造假币、诈欺、诈骗、滥用信用、彩票抽奖、高利贷、食租、不当得利和过分生产的利息。在民法方面,蒲鲁东反对占有制度,称“民法并不是为保护财产而设,是为人类之财产平等起见而设”“民法根本之精神是在乎平等财产”。李大钊评论说,蒲鲁东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其观点建立在自由和正义之上。在蒲鲁东看来,法律是束缚自由之物,保护所有者的利益。因此,“法律、国家乃违反正义及自由之物,所谓法律、国家,不过有产阶级之维持其地位者”。蒲鲁东要废除违反自由和正义之物,“惟有契约则须遵守”,遵守契约则要以自由意志为归宿。
欧美现代国家里的宗教团体,李大钊归结为乌托邦运动的一部分,他专章讨论过美国境内多个来自欧洲的宗教社会团体。由于不满于欧洲的宗教迫害,欧洲宗教团体到美洲寻找宗教自由的新大陆。这个方面,现代法律与古老宗教教义的矛盾冲突,典型的是李大钊提及的美洲温尼达新村。新村的创立者初学法律,后改学宗教。新村提倡“共同恋爱”,实行“共产共妻”的经济制度和婚姻制度。新村的制度受到法律的禁止,最后受到纽约州法律的干涉。后来他们各自选择婚姻、解散组织、成立公司。现代研究者称,温尼达社区是美国宗教团体与乌托邦的合体。1847年10月,创立者以通奸罪的罪名受到通缉,后逃离以避免官方的逮捕和地方民众的暴行。
李大钊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提炼出法理学的一般原理,内容是准确和完整的,与40年代后李达的《法理学大纲》所提出来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他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先驱。
(责编:马昌、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