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非正规渠道下载社交软件、投资App

发布时间:2024-12-06 02:21:39 来源: sp20241206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需求的扩大,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等旗号,以高额分红、保本高息为饵,利用老年人防骗意识低和金融知识缺乏等特点,采用各种手段向老年人非法集资或诈骗,给一些老年人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几起典型案例,讲解养老金融项目中的那些“陷阱”。

  案例 1

  “以房养老”非法集资骗局骗老年人办房产抵押贷款

  “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将拥有产权的住房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等特定金融机构,将取得的贷款用于养老,老年人在世时拥有房屋居住权,去世后则将住房用于还贷,由金融机构对住房的剩余价值进行安排。这种模式本可作为促进解决养老问题的可行方式,然而,却被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理财项目的旗号,对老年人实施欺诈,导致他们陷入“房财两空”的困境。

  张某、郑某伙同他人通过电话、广告、讲座等途径向老年人宣传“以房养老”项目,以投资房地产项目获取高额回报并承诺双倍房产抵押的方式,诱骗老年投资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投资于其所控制的公司。他们瞄准担心养老的“银发一族”,宣称这些投资理财项目没有任何风险,只需签订一些合同,就可以每月在家坐享高额收益,共向以中老年人为主的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7亿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与他人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提示

  现实中养老项目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存在许多为非法集资而虚设的“空壳机构”。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合法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换句话说必须是正规的“持牌”机构。

  老年朋友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可让子女协助自己,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注册信息、营业执照,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书,了解其信用记录和经营情况等,判断该公司是否真正具有融资资质。

  目前养老金融项目诈骗犯罪手段的多样化、隐蔽性和复杂化更加大了老年群体的辨别难度,然而这些非法集资的套路其实有迹可循,有以下几点共性:在项目设计上迎合养老需求,多表现为投资养老项目、提供养老服务、销售老年产品等。在宣传手段上注重巧立名目,以慈善会、投资爱心养老工程的名义公开宣传,通过发传单、媒体宣传、专家讲座等形式吸引老年群体。同时,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高额回报,增加了投资的诱惑性和吸引力。面对上述套路,老年朋友需敲响警钟,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识骗防骗能力。

  案例 2

  “广场舞应用软件”骗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亿

  刘某伙同李某、王某等开发了一款广场舞应用软件,在线上推出聊天交友、舞蹈教学、舞场定位等老年人感兴趣的功能。为便利犯罪行为开展,刘某还将众多广场舞组织者发展为其业务员,以众筹开发老年人网络社交平台手机应用软件为由,以高额年化收益为诱饵向爱好广场舞的老年人公开宣传。刘某等人共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亿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与他人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提示

  随着老年人“触网”程度加深,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社交、健康生活等需要,也将犯罪的“触角”伸向了线上App,诱骗其身陷骗局以便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防范新型技术诈骗,需切实提高辨别能力。一是要增强警惕心理,不轻信非正规渠道下载的社交软件、娱乐小程序、投资理财App等,不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网页,谨慎上传个人信息、“人脸识别”等,严防信息泄露。二是转账汇款要谨慎,务必要仔细检查对方经营资质、项目注册手续、规划数据等有效证明材料,事先核验对方身份资质。如遇可疑情况,及时收集证据并报警。三是权限条款要关注,仔细分辨权限内容,不要轻易开放通讯录、位置、相册等敏感信息。如遇隐私泄露等情况,要及时关闭权限、卸载App。四是要及时寻求帮助,尤其是对于借助手机应用程序或网络平台开展的投资等,遇到存疑问题难以辨别时,需及时向家人朋友寻求帮助,避免陷入“一个点击导致血本无归”的惨境。

  案例 3

  文物收藏骗局 骗取老年人“认证费”“鉴定费”等

  不法分子将自己塑造为“古董收藏家”“鉴宝大师”等“专业人设”,利用老年人将收藏品急于变现的心理,虚构拍卖、假意鉴定等,巧立名目骗取老年人“认证费”“鉴定费”“服务费”等钱款。或者谎称物品系古董,具有很高经济价值,利用老年人缺乏鉴别经验的特点,在骗取老年人信任后以较高价格向老年人兜售。

  李某、廖某等人成立拍卖公司,下设市场部、后勤部、鉴定室等部门,拍卖公司通过网络推广、派发传单、举办推介会等形式对外宣称经营艺术品展览、拍卖等业务,并收集潜在客户信息,雇用多名业务员并事先培训诈骗话术,由该公司业务员主动联系有文物收藏爱好的老年人,欺骗其带藏品至该公司,再由廖某以鉴定专家的身份对藏品进行鉴定进一步取得信任,然后由部门总监、业务员向受骗老年人介绍、灌输藏品价值几十万元至上千万元、且市场热度高、容易出手变现等不实信息,并谎称该公司能够通过举办展览会、拍卖会等形式将受骗老年人的藏品高价拍卖变现,以此骗取受骗老年人与该公司签订所谓的服务协议书,并借机收取高额的服务费、鉴定费。

  但至案发,受骗老年人的藏品均未拍卖成功。经统计,被告人李某、廖某等人骗得19名受骗老年人的服务费、鉴定费等费用9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廖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示

  文物虽然带有浓厚的文化色彩,承载着时代的文化记忆,尤其受老年群体青睐,但从投资角度来看,文物收藏是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方式,在文物收藏中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要合法收藏,守住收藏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出土文物不得民间买卖,非法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可能会构成非法倒卖文物罪。第二要理性收藏,量入为出,文物收藏专业性强、市场上流通文物泥沙俱下,若非专业人士,应合理安排文物收藏在家庭总资产中的比例。第三要提高警惕,对自己所持文物价值有一定认知,切莫被不法分子许下的高额拍卖价值蒙蔽双眼而支付高额前期费用;亦要提高甄别能力,在非专业领域不轻易入手藏品。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王丹阳 邵纪元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