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被指“盗摄”《飞驰人生2》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4-11-27 10:50:47 来源: sp20241127

  2月15日,“薛之谦盗摄”词条冲上微博热搜。因薛之谦在微博分享韩寒导演的电影《飞驰人生2》观后感,文章内附带的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盗摄”争议。2月16日,他发打油诗疑似回应质疑,称“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观影拍照发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算“盗摄”吗?2月16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版权专家、律师、电影行业资深从业者,他们提到,“拍摄的东西是否用于商业用途”是判定该行为是否为盗摄的关键。   截至记者发稿前,电影《飞驰人生2》官方微博对此暂无回应。

  薛之谦拍电影画面发微博

  引发网友“盗摄”争议

  2024年春节档票房达80.16亿元,档期内电影吸引各方关注和讨论。2月15日,薛之谦在微博分享《飞驰人生2》观后感,拍电影银幕配图引发“盗摄”争议。   有网友表示,薛之谦拍摄内容没曝光剧情,也没作商业用途,不存在盗摄行为。也有网友表示,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相关话题登上热搜。   2月16日,薛之谦作一首“打油诗”,疑似回应“盗摄”质疑。对于他的最新微博,很多粉丝留言安慰,表示他此举是帮朋友宣传电影,“你没错”。但也有网友仍不解并吐槽。

  拍照发社交平台算盗摄吗

  律师:视片方权利人的说明而定

  2021年,歌手乃万也曾因“在电影院拍摄银幕”一事引发争议,最终发文致歉。   看电影拍照发社交平台算盗摄吗?上海弘晟道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姚岑认为,围绕本次热点事件本身而言,首先要明确“盗摄”这个概念的法律定义,“目前据了解,我国就这一概念并未法定,仅从字面意思理解的话可能指代一种未经允许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私自拍摄行为,并不包括拍摄后的传播行为。”   姚岑认为,若仅就这一行为而言,从社会基本认知与常识来看,确实不文明,不大合适。从电影行业立法与管理来看,也违反了我国促进电影发展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权利人如电影制片人、出版发行方、放映方电影院等均有权采取制止等法定维权手段。   从本次事件来看,行为人可能不光涉嫌“盗摄”本身,还实施了传播行为。结合行为人的公众人物身份,这一传播行为造成的传播面等影响还是比较大。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行为人的自我表述来看,也不排除系电影相关权利人基于宣传电影目的授意行为。不论是促进电影发展立法还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均提到在权利人许可或授权同意情况下,他人拍摄与传播等行为并不违法。   总的来说,判定是否属于“盗摄”且违法,还需要待电影方权利人的澄清说明才能进一步确定。不论最后情况如何,姚岑还是建议公众人物更加注意自身言行,以免造成大众误会与负面舆论导向产生,切忌“任性妄为”。

  业内人士观点:

  评判是否为盗摄标准是“商用”

  著名导演、编剧郑叶认为,是否盗摄,要看拍摄的东西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如果是商业用途,那此举是违法的。   但据郑叶对此事的了解,他认为薛之谦发的照片不是什么问题,对影片的宣传也只有益处,没有负面效果,所以片方应该不会追究。   郑叶认为,归根到底判断是否“盗摄”,第一要看是否影响片方利益,第二看是否影响观影人利益,只要这两个方面均未影响,那么就无可厚非。   成都知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四川省版权协会首席版权专家张廷元认为,电影是大众喜闻乐见的版权作品,从编剧、拍摄、制作、发行到院线,一路走来挺不容易,投资大风险大。消费者花钱观影是对原创及投资方的市场回报。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是公民应尽之责。放映院线是禁止拍摄和录像的,否则就会盗版泛滥。用手机拍摄一两张喜欢的人物、画面,只要不是用于商业行为,只是发微博、朋友圈晒图片,而并不详细透露剧情,原则上不构成对原创的侵权。   张廷元认为,电影是一种特殊的文创产品,在知识产权大保护背景下,我们倡导作品在传播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播。如果拍摄的图片不是用于直播带货、产品包装、产品介绍,不是为了“赚钱”,原则上不属于“盗摄”。但有意嫁接“碰瓷”、商业引流的除外。   据了解,2023年春节档期间,“盗摄”也曾引发热议。《流浪地球2》《熊出没之伴我“熊芯”》《中国乒乓之绝地反击》《满江红》《交换人生》《无名》《深海》7部影片集体发声,呼吁大家联合抵制盗版、严防盗录盗播,严格遵守并自觉维护秩序。   张廷元建议,观众在观影过程中最好不要拍摄影片中的人物、画面、场景、细节,并“公之于众”,应有底线、守红线,形成全社会“尊重创新、保护原创,保护版权从我做起”的版权生态。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周琴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