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处罚新规”开始实施:15种情形从重处理 10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24-11-22 05:25:47 来源: sp20241122

  央视网消息:12月28日开始,《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俗称“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此前,《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在我国,“醉驾入刑”已经超过10年。此次“醉驾处罚新规”明确了,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是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意见》第5条,对醉驾案件中的道路认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

  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意见》也规定了15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意见》第10条规定了,醉驾尚不构成其他犯罪,但需从重处理的15种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等。

  《意见》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要求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罚当其罪,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规定15种情形需要从重处理的基础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醉驾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碍司法行为的;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等等。

  《意见》还规定,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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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