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5:13:23 来源: sp20241221
【法眼观】
判赔6.4亿余元!日前,两家知名车企之间因员工“跳槽”引发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侵权人赔偿原告6.4亿余元,创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这起案件被称为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侵权人威某集团等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吉某集团等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侵犯其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法院判赔金额从一审700万元增加至二审6.4亿余元,这意味着不法企业会为侵害技术秘密付出更高代价。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引擎在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新能源汽车、通信、新材料、生物技术等领域审理了一系列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守护企业创新成果、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善用惩罚性赔偿,守护企业核心技术“秘笈”
2016年,吉某集团下属的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工作,其中30余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
案情显示,其中部分离职人员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威某集团等公司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推出威某EX系列电动汽车。
吉某集团认为威某集团等公司涉嫌侵害其技术秘密,遂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21亿元。
法院一审判决威某方赔偿吉某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的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陈文全表示,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本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为界,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权获利只计算补偿性赔偿数额。经计算,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约6.4亿余元。
知识产权赔偿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的重点难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对于打击侵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激励创新创造,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从严惩治侵权假冒,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表示,2023年,全国法院在319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117%,判赔金额11.6亿元,同比增长3.5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8起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切实体现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促进国家重点产业发展,大力保护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
慎用诉前保全,更好平衡保护和发展
解放双手、自动清洁,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扫地机器人已走进千家万户。市场需求旺盛,各品牌的竞争越发激烈,专利纠纷也在不断增多。
今年“618”前夕,国内智能清洁行业头部企业江苏苏州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陷入扫地机器人专利权之争。苏州某公司认为北京某公司的两款扫地机器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向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禁售这两款扫地机器人。
这起诉前行为保全获得了法院支持,法院裁定北京某公司禁止制售上述两款扫地机器人产品。随即,两款产品在电商平台下架。
北京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涉案两款产品在“618”期间原本预计有不错的销量,但由于禁令的发布,公司不得不紧急下架这两款产品,预计损失2万多台销量。随后,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首先应当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情况紧急”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综合考虑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存在难以弥补或者难以执行的损害,是否会导致利益失衡,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等因素。经审查认定,本案诉前行为保全不符合“情况紧急”的前提条件以及其他一些法定要件,遂撤销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该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行为保全复议上提首案。
专家表示,在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由于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能对竞争对手产生较快、较大的打击效果,在现实中存在被滥用现象。
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规定针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地方法院所作行为保全裁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申请复议。由此,当事人有了更高一级的维权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专利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一般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由被控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执行判决以实现相关胜诉权益等方式予以弥补。由于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是否准许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时,既要注重充分发挥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对于及时制止侵权、有力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也要严格依法审查法定要件,确保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司法保护要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服务于建立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未来产业。同时,要加强司法能动性,提高司法效率,发挥司法定纷止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与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
降低举证难度,为维权提供更大便利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一粒种子虽小,却关系到千家万户吃饭问题,也凝结着科研育种者巨大的心血付出和育种单位长期的科研投入,关乎创新主体切身利益。
辽宁某种业公司是“丹玉405号”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公司发现,辽宁凌海某种业公司未经其授权或许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丹玉405号”玉米品种的亲本,并且为商业目的繁育、生产、销售其拥有品种权的“丹玉405号”玉米种子。凌海某种业公司在生产“丹玉405号”玉米种子后,以其他品种名称进行包装销售,属于故意侵权,且销售横跨多省市、时间周期长、涉案数额大,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于是,辽宁某种业公司将凌海某种业公司等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明确主张赔偿基数为150万元,适用1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索赔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凌海某种业公司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酌定凌海某种业公司赔偿辽宁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辽宁某种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时间长、地域广、规模大,且多次实施套牌侵权、重复侵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凌海某种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某自述,其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了2000斤“丹玉405号”原种,并用这2000斤原种私自繁育400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参考400亩能够收获的“丹玉405号”种子数量及销售毛利,已基本满足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主张的150万元的赔偿基数。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改判全额支持辽宁某种业公司300万元赔偿总额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罗霞表示,本案在权利人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明确基数以及倍数并提交有关涉及赔偿数额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采取酌定赔偿的裁判思维确定赔偿基数,以严格公正司法树立鲜明导向,让专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
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近年来,针对种子真假混卖、擅自“换装”、套牌侵权等侵害品种权人权益、制约种业自主创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不断加大新品种权保护力度,特别强化了对套牌侵权行为的打击,降低品种权人的举证难度,为品种权人维权提供更大便利。
“积极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排除、文书提出命令等制度,善用帮助侵权、惩罚性赔偿等重点条文,让侵权人无处遁形、无利可图。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针对套牌侵权行为重拳出击,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表示,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技术调查、专家咨询等做法,在疑难复杂植物新品种案件审理中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准确查明技术事实,有效提高了案件审判质效。
(本报记者 王金虎 本报通讯员 王雯阅)
(责编:任一林、唐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