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评:让行贿者无利可图、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24-11-09 12:15:40 来源: sp20241109

在近日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将“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作为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的重要方面,为铲除腐败滋生土壤条件,深化反腐败斗争指明方向。对行贿行为决不纵容,对屡教不改者从严处置,才能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是我们党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原则。必须看到,行贿和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禁,受贿不止。一些行贿人不择手段腐蚀拉拢党员干部,是当前仍存在腐败增量的重要原因,是政治生态的突出“污染源”。相关行为损害政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有的还破坏营商环境,导致资源错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行为,有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行贿人员1.2万人,取得积极成效。

也要看到,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一方面与行贿客观证据较少有关,隐蔽行贿、变相行贿等情况制约了证据的获取;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行贿者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人认为查办案件依赖行贿人口供,应以从宽处理换取积极配合,有人对加大行贿打击力度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关系把握不准,存在不愿处置、不能处置甚至不敢处置的问题。行贿收益高、成本低,行贿重调查、轻处置,会使行贿者有恃无恐,在社会上形成负面激励。系统治理腐败,就要补齐短板,将行贿受贿一起查落到实处。

受贿行贿一起查不等于同等处理。对于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但对于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必须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这也说明:把握重点、分类施治,才能更好查处惩治行贿行为。对于那些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法治环境的行为,对于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行为,对于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重要行业及领域行贿,严重危害国计民生的行为,必须加大查处惩治力度,形成“不敢”的震慑,强化“不能”的约束,增强“不想”的自觉。

当前,行贿方式呈隐蔽化、多样化、长线化和组织化等特点。一些人铤而走险,正是因为所获回报远远超出行贿投入。加大惩治力度,就要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使之付出沉重代价。从完善法律法规,对于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到推行行贿人“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及招投标活动,从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综合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打出联合惩戒“组合拳”,才能有效提高违法成本,让行贿者无利可图、得不偿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为精准查办受贿行贿案件提供指引……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彰显了中央查处行贿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决心。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社会人员,都应树立法治意识,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随着制度笼子不断织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行贿必惩戒、伸手必被捉”定会成为常态。驰而不息清除行贿土壤,法治秩序才能得到维护,公平正义才能得到捍卫,反腐败斗争才能取得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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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曹群、曲源)